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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初字第0090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燕琼诉被告李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审

当事人

李燕琼,李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0908号原告李燕琼被告李炜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诉称:2012年2月24日7时20分许,被告李炜驾驶陕DD61**号车沿咸通路起步进入道路过程中,与她丈夫侯壮云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乘坐电动车的她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炜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燕琼医药费881.9元被告已全部支付,营养费60元,伙食补助费90元,误工费610元,护理费240元,请求被告赔偿。经审理查明,陕DD61**号车有交强险,交强险在医药费用项下1万元范围内,死亡伤残在11万元范围内,财产损失在2千元范围以内不划分责任,由保险公司在各项限额内理赔。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炜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燕琼损失未超过交强险范围,由���告全部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炜赔偿原告李燕琼各项损失1000元(其中医药费881.9元被告已全部支付,营养费60元,伙食补助费90元,误工费610元,护理费240元)。二、双方再无其它争议。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本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   伟人民陪审员 程 明 放人民陪审员 ��鲁水库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宇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