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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赵某与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145号原告赵某,住定州市。被告邸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邸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 朝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陈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