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赵某与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145号原告赵某,住定州市。被告邸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邸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 朝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陈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