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涡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赵远远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远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涡刑初字第00098号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远远,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楚店镇王庄行政村西赵自然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08年9月8日由涡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1年10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芙蓉派出所抓获,同年10月21日依法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2)0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远远犯抢劫罪,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远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7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赵远远与周香花(已判刑)、王习雨窜至涡阳县站前路快乐网吧东侧游戏厅,遇见王四喜、李形龙、李朋、琪琪、大朋等人,被告人赵远远与周香花、王习雨遂生歹意,预谋抢劫王四喜等人的财物。王习雨进游戏厅叫王四喜等人到快乐网吧后边六楼楼顶后,在此等候的被告人赵远远与周香花及其王习雨对王四喜等人进行殴打,抢走王四喜手机一部,琪琪现金30余元。2、2007年10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赵远远与周香花、大鼻子等人窜至涡阳县育翠中学门口,拦住放学回家的姚驰,并将其带到学校南侧的空地上进行殴打,抢走姚驰现金250元。3、2007年11月6日18时许,被告人赵远远与周香花、大鼻子等人窜至涡阳县城关镇育才路幸福乐缘游戏厅门口遇见在此上网的赵文政、江宝龙、黄柯,被告人赵远远谎称赵文政等人打了其老表,并以让其老表辨认为由,将赵文政等人带到快乐网吧后边六楼楼顶对赵文政进行殴打,抢走赵文政现金15元。4、2007年秋季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赵远远与周香花、王习雨窜至涡阳县站前路,遇见李形龙、大朋,遂邀两人游玩,当五人行至育翠中学西侧路上时,被告人赵远远与周香花、王习雨对李形龙、大朋进行殴打,并向二人索要财物,李形龙、大朋称身上无钱,被告人赵远远与周香花、王习雨逼李形龙、大朋回家拿钱,后李形龙在王习雨的跟随下,回家向其母亲要200元现金交给了王习雨。上述事实,被告人赵远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被害人王四喜、姚驰、赵文政、李形龙陈述,证人周香花、李朋、江宝龙、黄柯、赵大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远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公民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远远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远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21年10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郝文祥审判员 李苏军审判员 孔 灿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王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