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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霍民二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林莉诉被告霍邱县大昌矿产品经贸有限公司、张秋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莉,霍邱县大昌矿产品经贸有限公司,张秋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二初字第00080号原告:林莉,女,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被告:霍邱县大昌矿产品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霍邱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吉立昌,董事长。被告:张秋生,男,成年人,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职工,住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莉诉被告霍邱县大昌矿产品经贸有限公司、张秋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莉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林莉负担。审判员  王祖良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刘友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