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嘉行受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邵剑秋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当事人
邵剑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浙嘉行受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邵剑秋。 上诉人邵剑秋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12)嘉善行受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其对嘉善县房地产管理处两次转移登记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非原审裁定中所说的“因租赁居住发生的民事纠纷”。嘉善县房地产管理处明知上诉人还在租赁存续期间,其两次转移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了上诉人的租赁权,导致上诉人居无定所。作为与上述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上诉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上诉人的行政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上诉人是西塘镇北栅街**房屋的承租人,嘉善县房地产管理处就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及颁证行为与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连忠 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 代理审判员 王世好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金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