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奎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美荣与张树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美荣,张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奎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刘美荣。被执行人张树山,个体。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美荣与被执行人张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我院作出的(2010)奎开民一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韩 冰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吕 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