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衡桃执终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衡桃执终字第718号申请执行人张桂友。被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镇东康庄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张桂友申请执行的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镇东康庄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补偿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4日作出的(2008)衡桃民二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桂友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林西辉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后,又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调卷审查。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本案等待中院审查结果,待中院再审审查结果出来后,再恢复申请执行。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件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08)衡桃民二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王维明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刘晨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