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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佛法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丘山与李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山,李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佛法民初字第190号原告:丘山,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李建华,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原告丘山与被告李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恩宽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潘丽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