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佛法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丘山与李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山,李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佛法民初字第190号原告:丘山,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李建华,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原告丘山与被告李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恩宽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潘丽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