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涉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赵磊与段彦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磊,段彦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涉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赵磊,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方元,男,1951年4月4日生,汉族。被告段彦祥。委托代理人刘保山,男,1973年2月26日生,汉族。原告赵磊与被告段彦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赵磊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磊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赵磊负担。审判长 王俊亮审判员 孙魁林审判员 孙素芳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秦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