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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涉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赵磊与段彦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磊,段彦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涉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赵磊,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方元,男,1951年4月4日生,汉族。被告段彦祥。委托代理人刘保山,男,1973年2月26日生,汉族。原告赵磊与被告段彦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赵磊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磊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赵磊负担。审判长  王俊亮审判员  孙魁林审判员  孙素芳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秦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