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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鼓执行字第684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福州速易达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陶少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速易达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陶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鼓执行字第6844号申请执行人福州速易达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倪家斌,总经理。被执行人陶少华,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福州速易达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陶少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的(2009)鼓民初字77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陶少华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州速易达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要求被执行人陶少华赔偿各项损失1501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诉讼费26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陶少华住所地在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辖区,本院依法将本案委托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行。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陶少华在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没有明确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金山塔社区证实金山路7号整栋大楼已于2000年拆迁,陶少华户籍属空挂户,已十几年没见到本人,长期下落不明;亦没有到派出所办理二代身份证;产权中心没有陶少华在该院辖区内的房产登记。为此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将本案退回本院执行。本院依法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陶少华可供执行的存款;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陶少华的房产登记;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陶少华的车辆登记。2012年2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陶少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的(2009)鼓民初字77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鸣执行员 吴明烽执行员 倪秀英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朱洲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