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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丁佰庆与杨海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佰庆,杨海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136号原告:丁佰庆。被告:杨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佰庆诉被告杨海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佰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文源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茅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