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县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贤,陈科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295号原告王玉贤,邯郸县xxxxx村村民。被告陈科章,邯郸县xxxxx村村民。原告王玉贤与被告陈科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海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科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玉贤诉称:2010年春至夏季,被告承包涉县水溢河大队建筑工程,让我给其打工,并口说:“完工后结算工资”。结果完工后只给了两张欠条,共欠工资7510元(见附件)。经过多次讨要,两次给了3100元,至今还欠我工资1720元。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我支付所欠工资172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科章未答辩。对原告所举证据分析认定如下:原告所举证据:2010年6月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款条二份,证明原告干活,被告欠原告钱的事实。经本院审核,结合原告陈述及被告庭前自认,依法对原告该二份证据予以确认。被告未举证。综上,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原告等人在被告承包的涉县水溢河建筑(建设)工程做工,完工后,在2010年6月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款条二份,载明共欠原告等人7510元,其中共欠原告3590元,已付原告1870元。被告至今还欠原告工资1720元,庭审前被告对此明确认可。本院认为,原告等人为被告承包的水溢河建筑(建设)工程做工,被告至今还欠原告工资1720元,由原告提供的相应证据佐证,且庭审前被告对此明确认可,被告还欠原告工资1720元事实清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该工资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科章向原告王玉贤支付剩余的工资172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海峰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贾庭志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