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嵊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甲、王某某等与俞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甲,王某某,陈乙,俞某某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嵊保字第9号申请人:陈甲。申请人:王某某。申请人:陈乙。被申请人:俞某某。申请人陈甲、王某某、陈乙因与被申请人俞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俞某某所有的相当于价值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陈甲提供其所有的房产为此次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俞某某所有的车牌为浙d×××××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裘海燕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竹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