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某某堂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某某堂民初字第20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楼某某。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杨甲、杨乙。原告周某为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楼煜波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楼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多年来原告念及孩子一直忍气吞声,指望被告能慢慢改掉这一恶习,但这几年被告却变本加厉,原告已无法再忍受。2010年8月,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因故撤诉。2011年3月,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被法院驳回诉请。而今,半年已过,原、被告关系并没有好转,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2011年5月份,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请后,被告非常积极主动的挽回原告,好言相劝原告好好回家过日子,并多次委托村委干部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希望原告回心转意。2011年农历十月初十及十一月初八,原告也回家居住,并非像原告诉称的半年多夫妻关系更加恶化,而且被告把自己赚的钱都交给原告存在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理处,故原告对被告还是信任的,有感情的,双方感情并未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家。婚后,原、被告共同建造新房三间,并购买旧房两间,均坐落于义乌市佛堂镇田某三村。2010年8月,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因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自动撤诉处理。2011年3月,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11年5月3日,本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另,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曾某犯强奸罪被判刑。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申请书复印件一份、(2011)金某某堂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被告提供的义乌市佛堂镇田某三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已有三十多年,不仅把两个子女抚养成人,还共同建造了新房三间,购买旧房两间,可见双方对婚姻、家庭都是用心经营的。婚后,双方虽有一些矛盾,但不并非不可调和,只要原、被告今后互敬互让,共同珍惜三十多年的夫妻感情,双方还是有可能和好的。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树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