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胡君权与余锋波、王玉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君权,余锋波,王玉侠,余如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342号原告:胡君权,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张旭强,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锋波,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王玉侠,女,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叶世武,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如龙,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君权诉被告余锋波、王玉侠、余如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君权于2012年3月日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玉侠、余如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君权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方波波人民陪审员 XX治人民陪审员 朱君利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