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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胡君权与余锋波、王玉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君权,余锋波,王玉侠,余如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342号原告:胡君权,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张旭强,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锋波,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王玉侠,女,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叶世武,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如龙,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君权诉被告余锋波、王玉侠、余如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君权于2012年3月日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玉侠、余如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君权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方波波人民陪审员  XX治人民陪审员  朱君利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