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商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广胜物资有限公司与恒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广胜物资有限公司,恒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286号原告杭州广胜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田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国华、饶巷平。被告恒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仁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广胜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恒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广胜物资有限公司未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依法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未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广胜物资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姜新农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邓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