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丛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邯郸市复兴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新曾为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复兴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新曾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377号原告邯郸市复兴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建设大街87号。法定代表人马晋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新曾,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复兴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新曾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复兴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复兴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邯郸市复兴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媛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宋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