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民三字初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宋天灵与孙秋梅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天灵,孙秋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三字初第138号原告宋天灵,男。被告孙秋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天灵诉被告孙秋梅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宋天灵于2012年3月6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天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宋天灵承担。审判员 杜六斌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师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