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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民三字初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宋天灵与孙秋梅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天灵,孙秋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三字初第138号原告宋天灵,男。被告孙秋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天灵诉被告孙秋梅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宋天灵于2012年3月6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天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宋天灵承担。审判员  杜六斌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师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