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执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徐光耀、何跃开与陈加云、姚桂香、陈珍利、陈庭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加云,姚桂香,陈珍利,陈庭,徐光耀,何跃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执字第00194号申请执行人:陈加云,男,1941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贵池区。申请执行人:姚桂香,女,1962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陈珍利,男,1989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陈庭,男,24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光耀,男,1969年8月出生,住东至县。被执行人:何跃开,男,1969年9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东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池民一终字第003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3月6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光耀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限额人民币50000元,冻结期限为6���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继华审判员 丁邦和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包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