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涉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戎利娟,窦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涉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戎利娟被执行人窦艳霞申请人戎利娟申请执���窦艳霞借款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涉民初字第6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戎利娟于2012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戎利娟自愿申请债权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涉执字第2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春田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武晓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