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执字第129号申请人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陈瑞和、深州市木左棉花加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2011)深民二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确无履行能力。深州市木左棉花加工厂抵押财产已变卖,偿还申请人,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现经询,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经执行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第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重新立案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久栓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张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