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汤菜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绍安与王保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安,王保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汤菜民初字第63号原告王绍安,男,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保平,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绍安与被告王保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绍安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绍安负担。审 判 长 王小勇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