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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汤菜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绍安与王保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安,王保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汤菜民初字第63号原告王绍安,男,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保平,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绍安与被告王保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绍安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绍安负担。审 判 长  王小勇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