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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终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00089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候某某,候某甲,侯某乙,侯某丙,李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终字第000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长治市郊区人,无业。上诉人(原审被告)候某某,女,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无业,住址同上。与上诉人张某某系母女关系。上诉人(原审被告)候某甲,女,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平顺县人,系金威商场服务员,住址同上。与上诉人张某某系母女关系。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乙,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系长治市押运公司职工,住址同上。与上诉人张某某系母子关系。以上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浩亮,山西双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丙,男,194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194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住址同上。与被上诉人侯某丙系夫妻关系。以上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吴建峰,长治市郊区故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某某、候某某、候某甲、侯某乙与被上诉人侯某丙、李某某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一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候某甲及四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浩亮,被上诉人侯某丙、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建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一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景连法代理审判员  董新宇代理审判员  王 瑾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景 慧发还提纲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你院移送的张某某、候某某、候某甲、侯某乙与侯某丙、李某某因继承纠纷一案,经二审审理认为存在以下问题,望重审时予以考虑。此案的案由、定性及适用法律错误。死亡赔偿金与遗产有本质的区别,不应将死亡赔偿金认定为遗产,但在处理时可以参照遗产进行分割。另分割死亡赔偿金时,是否应先扣除为安葬死者所支出的实际费用。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一二年三月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