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单顺顺与森泰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顺顺,森泰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850号原告单顺顺。委托代理人代宝义,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雪花,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森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振宏,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单顺顺与被告森泰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单顺顺于2011年3月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顺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单顺顺负担。审判员 唐凤辉二〇一二年��月六日书记员 张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