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象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唐╳峰、唐朝╳、伍江╳、唐╳跃、谢祖╳、伍永╳、伍业╳、伍╳跃、刘╳诉唐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X峰,唐朝X,伍江X,唐X跃,谢祖X,伍永X,伍业X,刘X,伍X跃,唐锡X,伍小X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象民初字第265号原告唐X峰,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原告唐朝X,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原告伍江X,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原告唐X跃,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原告谢祖X,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原告伍永X,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原告伍业X,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原告刘X,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原告伍X跃,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九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宗礼,广西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锡X,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被告伍小X,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本院受理原告唐X峰、唐朝X、伍江X、唐X跃、谢祖X、伍永X、伍业X、伍X跃、刘X诉被告唐锡X、伍小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被告唐锡X、伍小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争议的车辆经营权属于全州县汽车总站,且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全州县,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予以证明。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虽然提供了被告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的证据,本院仍以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作为其经常居住地,被告住所在地在全州;同时双方签订的《合伙合同》的履行地也在全州。故本院将本案移送全州县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唐锡X、伍小X对管辖异议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全州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 越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周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