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行审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市气象局与陕西东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气象局,陕西东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未行审字第0040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气象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02-1号。法定代表人谢双亭,局长。委托代理人丁旭辉,男,该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委托代理人王卫民,男,该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被执行人陕西东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东段粮食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董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颂今,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西安市莲湖区龙渠湾49号。被执行人陕西东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世园名城”项目17号楼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擅自交付施工。该行为违反了《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西安市气象局依据该颁发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西)气罚(2011)38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进行处罚。因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气象局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内容适当,应确认其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气象局作出的(西)气罚(2011)3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 波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