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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椒商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甲、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甲,王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椒商初字第280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王丙。被告:王甲。被告: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王甲、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王乙的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王乙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超霞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代书 记员  王竞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