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东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何关开、何玉琴等与窦怀东、吕凤星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关开,何玉琴,何某,窦怀东,吕凤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316号原告:何关开。原告:何玉琴。原告:何某。法定代理人:何关开。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应跃。被告:窦怀东。被告:吕凤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代表人:魏宝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关开、何玉琴、何某与被告窦怀东、吕凤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三原告先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将要求判令三被告赔偿三原告损失353647.66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判令三被告赔偿三原告损失1万元,其余损失赔偿事宜另行协商解决,后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关开、何玉琴、何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关开、何玉琴、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关开、何玉琴、何某负担。审 判 员  吴 玻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代书记员  方俊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