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锦江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高德蒙与成都日报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蒙,成都日报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高德蒙。被告成都日报社。法定代表人何冰,总编辑。委托代理人黄萍萍,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德蒙与被告成都日报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德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法律条文全文附后)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德蒙负担。审判员  张俊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谢菲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