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7)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任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委托代理人蒋继光,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长生,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杜西方,男,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武安市富强街**。上诉人任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主要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武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李文明审判员 郭晓丽审判员 梁国华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王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