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卢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靖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靖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1982年1月19日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现住吉林省蛟河市。2011年12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靖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宇县看守所。靖宇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鲍秀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B8F125号北京现代轿车,载乘马某甲由蛟河市到白山市,沿榆江线行至榆江线332公里加450米塌陷路段时,因超速行驶,操作不当,轿车翻入道路下,造成乘车人马某甲当场死亡,被告人卢某某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靖宇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被害人马某甲因左侧胸部、腹部、腰部碾挫伤,胸腹部腔内脏损伤死亡。2011年4月5日,靖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卢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马某甲无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马某甲的妻子张玉芹、儿子马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卢某某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2万余元。后经双方亲属协商,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卢某某的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马某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人民币15万元。附带民事原告人张玉芹、马某乙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出具谅解书,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证人何某某、马某乙的证言,靖宇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死亡证明、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物证照片、赔偿协议书、撤诉申请书、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超速行驶,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本案的发生,造成被害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能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12年4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 丽审 判 员 赵洪伟人民陪审员 薛翠明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诗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