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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再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李秦安与原审被告陕西兴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秦安,陕西兴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张小龙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再字第15—1号原审原告:李秦安,男,195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天昌,男。原审被告:陕西兴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关南街120号。法定代表人:刘西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涂志敏,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袁建录,男,该公司法律顾问。第三人:张小龙,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建安,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鑫,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李秦安与原审被告陕西兴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2日作出(2010)碑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0年6月11日作出(2010)碑民监字第7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李秦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0)碑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二、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审原、被告各负担1750元(原审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李军安审 判 员  吴海玲代理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吴玉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