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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二勋、张亮等与杨兴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二勋,张亮,张杰,张栋,杨兴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张二勋。申请执行人张亮。申请执行人张杰。申请执行人张栋。被执行人杨兴伟。本院在执行张二勋等四人申请执行杨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四申请人放弃部分请求不再追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09)曲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全保审 判 员  赵增儒代理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田秀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