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繁执字第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汪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繁执字第0088-1号申请执行人:徐某,女,汉族,住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汪某某,男,汉族,住芜湖市三山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繁民一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汪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某某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汪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汪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壹仟九佰柒拾元整(¥197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潘 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