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东营市豪宇地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市同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747号原告东营市豪宇地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东三路509号。法定代表人延华利,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玉杭。被告东营市同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北二路207号。法定代表人宋景莲,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豪宇地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市同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豪宇地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交纳相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玉玲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舒浩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