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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刘保富与六安市金安区东桥镇任郢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富,六安市金安区东桥镇任郢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230号原告:刘保富,男,1948年11月17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东桥镇任郢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东桥镇任郢村。法定代表人:杨善玉,村委会主任。原告刘保富与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东桥镇任郢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任郢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先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保富,被告任郢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杨善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保富诉称:2000年被告因欠东桥镇政府农业税款无力给付,与我协商由我为其垫付农业税30000元,后被告陆续还款16000元,尚欠14000元重新立据后,经我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4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任郢村委会辩称:欠原告14000元属实,但我村负债较多并且涉村“三资”已由东桥镇农经办代管,故无力还款。经审理查明:原六安市金安区东桥镇高桥村村民委员会为完成东桥镇2000年农业税征收任务,于当年7月10日采取债权、债务移转的方式向刘保富借款30000元。2005年村级撤并,该债务转移至合并后的任郢村委会,后任郢村委会陆续还款计16000元。2010年1月23日,任郢村委会就尚欠的14000元借款重新向刘保富出具欠条一份,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欠条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任郢村委会对于尚欠的14000元借款本金,应在原告催要后的合理期限内清偿,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4000元,合法有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因本案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借款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东桥镇任郢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刘保富借款本金14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东桥镇任郢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先东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汪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