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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城洁物业有限公司与沈国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城洁物业有限公司,沈国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112号原告:慈溪市城洁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宗兴东路230号。法定代表人:李莉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国龙。被告:沈国营。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城洁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国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国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城洁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鲁裕泉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代书记员 邹燕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