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冀刑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冯志民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志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冀刑执字第274号罪犯冯志民。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2009)沧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志民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2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表扬五次,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志民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冯志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31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士文审 判 员 张永平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锁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