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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东民一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东民一初字第31号原告李某。被告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本院审理前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一百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志辉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