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商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与初延光、王淑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初延光,王淑枝,初延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506号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麻兰镇驻地。负责人李孟辉,主任。被告初延光,农村居民。被告王淑枝,农村居民。被告初延刚,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与被告初延光、王淑枝、初延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1元,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冯雅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