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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126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263号原告王某某,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李某某,女,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某某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陈海金审 判 员  任子洲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