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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民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侯拴社与黄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拴社,黄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0221号原告侯拴社,男居民。被告黄伟,男,学生。法定代理人黄有安,男,农民,系被告之父。原告侯拴社与被告黄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拴社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铁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