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民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侯拴社与黄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拴社,黄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0221号原告侯拴社,男居民。被告黄伟,男,学生。法定代理人黄有安,男,农民,系被告之父。原告侯拴社与被告黄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拴社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铁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