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刑执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张杰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918号罪犯张杰,于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了(2010)甬奉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2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2011年获监狱行政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邵芳芳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代书记员 张文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