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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乔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0792号原告乔某,农民。被告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苗源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