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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磁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高武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175号原告张艳,女,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讲武城镇东曹庄村。被告高武军,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讲武城镇高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诉被告高武军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武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艳承担。审判员  韩红强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陈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