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新执二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岩与康晖、张泉岭物��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岩,康晖,张泉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二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张岩,女。被执行人康晖,女。被执行人张泉岭,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021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康晖、张泉岭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康晖、张泉岭自接到执行通知后将执行证书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康晖、张泉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康晖名下有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康晖名下房屋中南边一间房屋的产权过户给张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答军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