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福民清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孝信诉济南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烟台福山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信,济南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烟台福山区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福民清初字第30号原告李孝信,男,生于1963年12月17日,汉族,住烟台开发区晨光小区19号楼1单元19号。委托代理人王志建,男,生于1971年8月24日,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东街43号内19号。被告济南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烟台福山区分公司。负责人薛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德彭,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孝信诉被告济南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烟台福山区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孝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文光审 判 员 谢家兰人民陪审员 汪光英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学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