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鸠刑一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代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鸠刑一初字第00088号公诉机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某某,男,1989年3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现住址为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户籍为安徽省蒙城县)。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1年11月12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1月30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戴少华,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芜鸠检刑诉(2012)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潮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某及其辩护人戴少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代某某驾驶皖M680**号重型自卸货车沿芜湖市九华北路阳琴岛小区工地南门前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工地南门,右转弯进入小区工地时,车辆与右侧同向行驶至该处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擦并碾压,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王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代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代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另查明,被告人代某某于2011年11月14日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书,共计赔偿80万元经济损失费用。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李某、赵某、梁某甲、戎某某、梁某乙、秦某某的证言、芜湖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照片、安徽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在右转弯借道通行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导致事故发生,致一人死亡,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代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可酌情对被告人代某某从轻处罚。对控辩双方建议从轻判处和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芳审判员周洁淳人民陪审员 俞 勇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