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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贺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877号原告贺某,女,1981年生,汉族,工人,被告王某,男,1980年8月31日生,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3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翠荣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郑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