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贺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877号原告贺某,女,1981年生,汉族,工人,被告王某,男,1980年8月31日生,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3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翠荣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郑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