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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济南天马泰山石材有限公司、德州市天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天马泰山石材有限公司,德州市天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城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济南天马泰山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开发区济王北路以南轻骑路东。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1321431-9。法定代表人刘传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丹,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所地山东省丘市。申报人德州市天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街道办事处五四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2543345-2。法定代表人刘丽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德茂,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申请人济南天马泰山石材有限公司自称其持有的一张出票人莆田市宏兴鞋材有限公司,收款人福州中润信贸易有限公司,汇票号码为3090005324012194,票面金额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2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2012年2月23日,利害关系人德州市天通商贸有限公司持该票据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一百元及公告费四百元,由申请人济南天马泰山石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戴爱富审判员  阮志娟审判员  陈捷勋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陈淑兰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来源:百度搜索“”